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,應先提繳稅款,彌補以往虧損,次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,得不再提列,其餘再依法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;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擬具股東紅利分配議案,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,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;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,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,並報告股東會。
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,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,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,以發放現金方式時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之,並報告股東會。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,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。
本公司屬餐飲服務業,綜合考量產業特性與公司發展階段。每一會計年度終了,依法彌補虧損並提列各項公積後,如有可供分配盈餘,由董事會就營運成果、資金需求與投資計畫等因素,擬定股利分派方式與金額。每年度分派之股利總額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百分之十;惟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低於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時,得不予分配。其中,現金股利比率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。
| 項目/年度 | 現金股利 (新台幣) |
股票股利 | 除權息 交易日 |
基準日 | 發放日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2026年度 | 10.8 | -- | 2026/04/16 | 2026/04/23 | 2026/05/18 |